案情簡介:
2014年9月,孫某某乘坐司機王某駕駛的捷達牌小轎車行至路口處時,與司機張某駕駛的漢沽管理區(qū)交通運輸服務公司所有的貨車發(fā)生撞擊,致乘坐捷達車孫某某死亡,王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司機王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被告張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律師介入:
2014年11月,被告人張某與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建立委托代理關系,我所律師在經(jīng)過詢問和調查后,認為對方的訴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范,要求賠償金額過高。本案律師詳細核對了涉及的賠償款項,計算出合理的賠償金額,反駁原告觀點,請求法院支持。
審理經(jīng)過:
2014年原告的父母配偶子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提供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受害者喪葬費收條
原告訴請:
1、死亡賠償金653160元;
2、喪葬費25560元;
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6162.5元;
4、處理后事人員誤工費2464.33元;
5、交通、住宿費3000元;
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共計810346.83元。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一、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二、原告已經(jīng)領取過工傷保險賠償金,依法不應就已經(jīng)賠償部分重復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三、退一步講,即使需要被告給予賠償,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也過高。
(1)原告應當按照農(nóng)村戶籍主張死亡賠償金,補償費應是15405*20=308100元;
(2)原告主張的處理后事人員誤工費、交通及住宿費用沒有相關證據(jù)顯示造成該項的損失;
(3)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伍萬元于法無據(jù);
(4)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于法無據(jù);
四、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喪葬費貳萬元整。
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師的建議,調解結案,雙方協(xié)議:被告張某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120000元,如逾期給付,則于2014年12月31日前給付三原告及王某人民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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