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3月18日孫某某以種子批發(fā)進貨為由向劉某某借款人民幣叁拾萬元,由張某某、王某某為其做連帶責任擔保。孫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借款當日與劉某某簽訂了《擔保借款合同》、《擔保人承諾書》、《共同還款承諾書》并出具借款借據。借款到期后,劉某某多次找孫某某要錢,孫某某只償還部分借款及利息,余下欠款至今未還。張某某、王某某均以超過擔保期限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律師介入
2015年4月初,劉某某來到我所---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經過初步分析案件情況后,劉某某與我所達成了委托協(xié)議,我所立即指派民事案件部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來承辦劉某某的案件。承辦律師通過和當事人劉某某的多次接觸溝通,分析整理證據材料,厘清其中的借貸及擔保法律關系,研究分析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guī),最終制定出有效的辦案方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審理經過
2015年4月15日我所承辦律師代劉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于2015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某在我所代理律師的幫助整理下,提出了如下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66000元,支付違約金60000元;
2、被告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律師費。
為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我所代理律師在庭前搜集固定了以下證據材料并提交至法院:
1、原告劉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表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擔保借款合同1份,表明被告孫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劉某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整,并有被告張某某、王某某作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六個月,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0%,按每月千分之五加收違約金,如果到期不能償還,按20%承擔違約責任;
3、借款借據、擔保人承諾書、共同還款承諾書,表明被告孫某某已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實,被告李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被告張某某、王某某作連帶責任擔保;
4、銀行匯款憑證,表明原告劉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告孫某某賬戶轉賬30萬元。
被告孫某某、李某某辯稱:原告與被告孫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屬于無效合同,原告不能據合同主張相應權利;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40000元,利息6260元;原告要求違約金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應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中講要求被告賠償律師代理費,因合同無效缺乏證據支持,該訴訟請求應該駁回;擔保人已超過擔保時效,擔保責任可以免除。
被告孫某某、李某某為支持其抗辯主張,向法院提舉如下證據材料:
1、被告孫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表明其自然狀況及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收據6份,原告收到被告孫某某、李某某償還本金286000元。
3、收據3份,表明原告收到被告劉虎、劉盼盼償還利息28500元的事實。
4、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利率表,表明原被告約定借款利息不應超過千分之18.6,現(xiàn)在應該支持的利息不應超過千分之17。
被告張某某辯稱:2014年3月18號給被告孫某某借款作擔保,擔保時間6個月,后來一直沒給其打電話,以為把錢還掉了,以后的事情其不知情,其擔保期限已過,不應該再承擔擔保責任。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1、根據原告提供的借貸合同、借款借據及撥款記錄,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合法的借貸法律關系,該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被告借貸原告30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償還該筆借款;
3、李某某對孫某某的該筆借款負有共同還款責任;
4、張某某、王某某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方式為連帶擔保,擔保期限至孫某某貸款本息付清止,并未超過擔保期限,張某某、王某某應當對被告孫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曾發(fā)生多次借貸行為,被告還款本金286000元及利息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償還最先發(fā)生的借款,對于此次借款,被告孫某某并未進行償還,故被告孫某某、李某某應當共同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66000元,支付違約金60000元。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擔保借貸合同》及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據、《擔保人承諾書》、《共同還款承諾書》。同時被告當庭承認借款是事實,被告并償還一部分本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合理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孫某某、李某某辯稱: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只欠本金14000元,利息6260元。因為劉某某、孫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孫某某另外向原告借款一筆至今未還,不能證明被告孫某某償還的錢就是該筆借款3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法院對被告孫某某、李某某的辯解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利息約定2%過高,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法院認為該借款利息沒有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擔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條第4項明確約定 ,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法院對被告該項辯解不予采納。被告張某某、王某某辯稱,本人給被告孫某某借款作擔保是事實,擔保已超過期限,不應再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張某某、王某某為原告出具的擔保人承諾書明確承諾:本人自愿為借款擔保,在借款人無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本人愿意承擔責任及代其還款,直至貸款本息還清止,法院對該被告的辯解不予采納。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孫某某向原告有多筆借款,其支付的幾筆借款利息無法確定支付的是哪筆借款的利息,結合本案的庭審情況,法院認定被告孫某某、李某某已償還本案借款本金15萬元及借款本金30萬元的利息(利息計算自借款之日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止)。被告償還多余借款及利息可計算到另一筆借款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最終法院判決:
1、被告孫某某、李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5萬元和利息12000元(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4年12月17日起算至 2015年4月16日止,以后利息另行計算)及違約金15萬元×20%=3萬元,合計192000元。張某某、王某某負連帶清償責任。
2、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此,劉某某借貸案件終結,在我所代理律師的有理有據地爭取下,當事人劉某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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