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2月,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被告)與某建筑公司(案外人)及某裝飾工程公司(原告)就被告開發(fā)的博物館門樓鋁合金門窗工程簽訂了《博物館門樓鋁合金門窗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規(guī)定,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甲方即發(fā)包單位,建筑公司為乙方即總承包施工單位,某裝飾工程公司為丙方即指定分包單位。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建筑公司雙方將博物館門樓鋁合金門窗及三絞六碗制作、安裝工程及二次深化設計委托裝飾公司負責施工,該合同總價款暫定柒拾伍萬人民幣,此后裝飾公司、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建筑公司三方又于2009年6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增加門窗價格定為人民幣柒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該合同及該協(xié)議簽訂后,裝飾公司按照三方約定完成了該工程全部施工,并于竣工當日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建筑公司提交了驗收、結算等文件,但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卻遲延辦理結算手續(xù),且未按該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相關工程價款。直至今日地產開發(fā)公司尚拖欠裝飾工程公司工程價款180387元。
律師介入:
2011年1月,天津市某裝飾工程公司與天津市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成立委托代理關系解決合同糾紛。負責本案的律師詳細的研究了本案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支付拖欠原工程的價款180387元。
審理經過: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
1、博物館門樓鋁合金門窗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共13頁;
2、竣工驗收證明單;
3、被告已支付款項801720元的進賬單,共5頁。
原告的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項人民幣180387元,違約金10503.9元,共計190890.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律師針對合同糾紛發(fā)表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二、被告應支付工程剩余款項180387元、違約金10503.9元,共計190890.9元。
案件結果:
因為通過我所律師仔細研究合同和大量準備的工作,掌握被告違約事實且證據確鑿。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完全支付了工程款項,原告裝飾工程公司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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