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5月4日,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簽訂了《建材租賃合同》,甲方根據(jù)乙方的需要出租給乙方建筑施工用設備工具,其中架子管每米每天0.01元碗扣架每米每天0.018元,油拖每根每天0.028元,扣件每套每天0.007元,租賃期限自甲方提出租賃物件退貨之日。乙方應在完成至±0.00兩個月后向甲方支付已發(fā)生租金總額的40%,春節(jié)前支付之已發(fā)生的租金的70%,其余租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nèi)付清,合同簽訂后,甲方依據(jù)合同的約定及一方的需要向乙方提供了租賃物供乙方使用,現(xiàn)乙方承建工程因資金等原因處于停工狀態(tài),乙方在2012年9月期間陸續(xù)退還原告部分租賃物,截止2012年9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兩百萬余元,并剩余部分租賃物未退還。甲方多次要求乙方結算租金,但乙方均已發(fā)包方未予結算推脫,故成訴。
律師介入:
2012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建立委托關系,我律所指派律師介入本案,律師認為該案法律關系比較明確,但是由于賬目設置存在一定問題,具體被拖欠租金數(shù)額難以確定,為了確定具體的拖欠租金數(shù)額,律師做了大量調(diào)查取證工作,最終確定了被告尚拖欠的租金數(shù)額。
審理經(jīng)過:
2012年10月17日,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代理甲公司提起訴訟,訴請:
1、依法判令原被告雙方簽訂《建材租賃合同》予以解除;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幣2155593.38元;
3、依法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剩余租賃物;
4、本案訴訟費及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律師針對合同糾紛發(fā)表代理意見
庭審中,我方律師詳細列明了雙方賬目往來,被告未能提出相關證據(jù)反駁。
案件結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律師的訴訟請求,判決如下:
1、解除原被告雙方2009年5月4日簽訂的建材租賃合同;
2、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租金及賠償金2400000元;
3、案件受理費260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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