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祝某某與北京銀行天津分行于2012年10月8日簽訂了編號為******的《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給予第一被告人貸款57萬元,期限為30年(2012年10月至2042年10月19日),利率為放款日的同期基準利率下浮15%,為5.5675%,約定第一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塘沽區(qū)某地8-1-3301的房產為上述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依法進行抵押預告登記。
2012年8月13日,王某某向北京銀行天津分行出具《共同還款責任確認函》,承諾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合同簽訂后,北京銀行天津分行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但祝某某未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且未履行抵押擔保責任,王某某也未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律師介入:
2015年4月8日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與我所建立委托關系,我所立即指派專門處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資深承辦律師。承辦律師立即與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負責人溝通了解詳細情況,向銀行調取了祝某某的還款記錄等各項證據(jù),確定辦案方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審理經過:
原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祝某某之間的貸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祝某某給付原告貸款本金55萬元,截止至2015年2月2日的利息、罰金7852元,以及自2015年2月3日至實際給付日的利息、罰金;
(3)、判令被告祝某某以其抵押物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4)、判令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代理律師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用于證明原告與被告祝某某之間依法簽訂了《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借款及抵押合同》,存在借貸法律關系;
(2)、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證明原告與被告祝某某之間的《抵押合同》已經進行了抵押預告登記;
(3)、共同還款責任確認函,證明被告王某某承諾對祝某某與北京銀行天津分行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4)、被告祝某某的借款借據(jù)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的電匯憑證,證明原告已經依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放款義務;
(5)、北京銀行天津分行的授信臺賬,證明所欠原告本金、利息的明細。
庭審中律師針對此案發(fā)表代理意見: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1)、原被告雙方事實清楚,各項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借貸事實及被告逾期不還款的事實;
(2)、原被告雙方法律關系明確,即原告與被告祝某某存在確定的借貸法律關系。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完全支持了我方的各項訴訟請求!委托人對于我所承辦律師的工作非常認可,對于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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