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與陳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簽訂了編號為***的《個人授信合同》,同意給予陳某某授信額度300萬元。同日,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與薛某某簽訂了編號為***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第二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河西區(qū)某處的房產(chǎn)為上述債務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依法進行了登記。
在上述《個人授信合同》項下,2013年8年12日,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與陳某某簽訂了編號為***的《個人經(jīng)營性貸款借款合同》,給予陳某某貸款本金人民幣300萬元,期限12個月(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月利率為放款日同期基準利率(5‰)上浮20%,為6‰,本金到期一次性還清,按月付息。2013年6月24日,薛某某向北京銀行天津分行出具《共同還款責任確認函》,承諾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合同簽訂后,北京銀行天津分行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但陳某某在歸還部分利息后未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薛某某亦未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及共同還款責任。
律師介入
2015年4月23日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負責人來到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與我所建立委托關系,我所立即指派在處理銀行借款糾紛方面有豐富經(jīng)驗的資深律師來承辦此案件。承辦律師在指導委托人搜集固定證據(jù)之后,將所有證據(jù)進行分析整理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再通過查閱與此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出合理可行的辦案方案,最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審理經(jīng)過
審理過程中,在我所律師的幫助整理下,原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提出了以下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陳某某給付原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貸款本金300萬元,截止至2015年1月5日的利息,罰息143806.01元,以及自2015年1月6日至實際給付日全部的利息、罰息;
2.判令薛某某以其抵押物對陳某某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3.判令薛某某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為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通過我所承辦律師的整理,在庭審過程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個人授信合同》,證明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與陳某某之間依法簽訂了《個人授信合同》,同意給予陳某某授信額度人民幣300萬元;
2.《最高額抵押合同》,證明原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與第二被告薛某某之間存在抵押擔保法律關系,以薛某某所有的房產(chǎn)進行抵押,應當以抵押物承擔擔保責任;
3.天津市房地產(chǎn)他項權證,證明原告與第二被告薛某某之間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已經(jīng)依法登記,原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依法享有抵押權;
4.《個人經(jīng)營性貸款借款合同》,證明原告與第一被告陳某某在《個人授信合同》項下簽訂了《個人經(jīng)營性貸款借款合同》,存在借貸法律關系;
5.共同還款責任確認函,證明第二被告薛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6.借款借據(jù)及北京銀行電匯憑證,證明原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已經(jīng)依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放款義務;
7.授信臺賬,證明陳某某所欠本金、利息的明細。
案件結(jié)果
在審理過程中,兩被告承認原告所述借款事實、抵押事實以及所欠本息數(shù)額,由于經(jīng)濟困難導致拖欠原告本息,表示愿償還逾欠款本息。最終,雙方調(diào)解結(jié)案,調(diào)解結(jié)果如下:
1.被告陳某某、薛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前共同償還原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逾期借款本金300萬元,利息、罰息143806.01(截止2015年1月5日),并償付自2015年1月6日至實際還清本金之日期間的逾期利息,隨本付清;
2.上述款項如兩被告到期不履行,原告北京銀行天津分行可申請執(zhí)行被告陳某某、薛某某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并將薛某某設定抵押的其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區(qū)某處的房產(chǎn)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償還所欠原告本息,超過原告?zhèn)鶛鄶?shù)額部分歸被告薛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兩被告繼續(xù)共同清償;
3.案件受理費31950元,減半收取,訴訟保全費5000元,計20975元,由被告陳某某、薛某某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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