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某某,1960年出生,1980年因流氓罪被勞動教養(yǎng)兩年,1983年因流氓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1998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7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08年刑滿釋放。
2014年1月某日,吳某某在天津市家中向魏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兩包。次日,吳某某在天津市某處,又向張某某(另案處理)販賣毒品海洛因四包。而后,張某某又將該部分毒品分別向張、王、李三人販賣。公安人員經(jīng)工作,將吳某某抓獲,并從其身上及家中收繳毒品可疑物五包。
律師介入:
2014年2月18日,吳某某的姐姐吳甲前來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協(xié)商,當日委托我們代理此案的偵查及一審階段。益清律師事務所即刻指派了刑事案件的承辦律師與吳某某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安排進行了會見,詳細詢問了當時交易毒品時的細節(jié)情形,并認真進行了調(diào)查取證工作,詳細查看了公安機關對吳某某等人的訊問筆錄。
審理經(jīng)過:
2014年4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訴,并提出了量刑建議,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砹舜税浮?/span>
檢察院在庭審中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檢驗鑒定中心提供的鑒定報告,從吳某某、魏某某、張某某及張王李處均收繳到毒品可疑物為海洛因;
2、毒資、毒品照片等物證;
3、扣押物品清單、前科材料、主體材料、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4、證人魏某某、張某某及張王李等人的證言;
5、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 辨認筆錄等。
庭審中律師針對此案發(fā)表代理意見:
承辦律師在認真研讀法律條文,詳細查看對吳某某的訊問筆錄,做出如下辯護:
1、吳某某販賣毒品共計2.53克,但指控販賣毒品克數(shù)有誤,其中1.29克系未遂;
2、向張、王、李三人販賣的1.4克毒品不是吳某某販賣不應計算在內(nèi);
3、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檢察院指控吳某某販賣毒品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