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詐騙五百余萬,歷時一年半,終撤回起訴
發(fā)布時間:2022年9月27日  發(fā)布人:益清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20854
一、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2014年6月至8月,楊某從路某處借款500余萬元給馮某,何某為擔保人。2014年8月,楊某伙同何某、李某找到潘某,虛構償還該筆500萬欠款可以從路某處再借1000萬元的事實,謊稱從潘某借款300萬元、李某借款200萬元給楊某還款,后從陸某借款1000萬元,用于償還二人500萬元,后再借款500萬元給馮某,用于馮某還潘某、李某等人之前的錢款,以此為由取得了潘某的信任,后潘某找到劉某說明此時,劉某借款300萬元并轉賬給路某,后李某謊稱無法借款200萬元,劉某又借款200萬轉賬給楊某后轉給路某,被告人楊某清償債務后未再從路某處借款。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構成詐騙罪,量刑建議十三年至十五年。
二、辯護要旨
(一)在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前后矛盾,不能證實起訴書指控的詐騙犯罪事實;
(二)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詐騙故意;
(三)客觀上在案證據(jù)不能證實李某曾作出過出借200萬元的承諾,劉某也并非基于李某的出借承諾才自愿交付500萬元借款;
三、辯護難點
(一)本案歷經3次庭審,公訴機關在庭審期間亦補查新證據(jù)欲證實李某等人構成詐騙罪,期間其中一名被告人何某還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并對在案證據(jù)仔細分析后,堅持無罪辯護,最終檢察院撤訴。
(二)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證人,需反復比較多份筆錄中相互矛盾以及與邏輯不符之處,并形成辯護意見。
四、案件結果
法院準許檢察院撤訴,檢察院以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李某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