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1年9月天津某鋼塑管制品公司(以下簡稱鋼塑管公司)稱與李某、張某(二人為夫妻關系)協(xié)商將李某名下的“捷達”小型汽車出售給原告,當日原告通過案外人王某(系鋼塑管公司會計)將65000元車款按照李某、張某的要求將此款以匯款的形式支付給李某。并且提供錄音資料、證人證言?,F(xiàn)鋼塑管公司要求李某和張某履行交付車輛的義務,并且盡快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李某和張某否認與鋼塑管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且雙方并沒有任何買賣合同或者協(xié)議。鋼塑管公司匯款給李某的65000元錢是鋼塑管公司償還給李某和張某的借款。鋼塑管公司于2014年起訴李某、張某。
律師介入:
2014年4月李某、張某來到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委托我所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案律師認為,鋼塑管公司與李某、張某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且鋼塑管公司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應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審理經過:
原告鋼塑管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有:
1、現(xiàn)金日記賬;
2、付款憑證;
3、農行轉賬憑證;
4、證人證言;
5、電話錄音視聽資料。
原告訴訟法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還購車款人民幣65000元;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上述款項自占有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違約金;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張某提交了:
1、借款憑單;
2、當事人陳述。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一、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鋼塑管公司于被告李某、張某之間從沒有簽訂過任何的買賣合同。原告于2011年9月將陸萬伍仟元匯入李某賬戶中,此款為原告償還被告的借款。
二、被告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均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或者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被告雙方沒有買賣關系的存在。
三、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2年,原告明確提出2011年9月與被告建立買賣合同,該項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案件結果:
經過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之間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原告主張與被告二人系口頭買賣車輛的合同關系,二被告對此并不認可。原告支付被告李某人民幣65000元,但并不能證明此款系支付給被告的購車款。另外,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的證明力低于被告提供的借款收據(jù)的證明效力。
綜上,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故法院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用由原告承擔。我所律師代理的被告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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