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肖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行人胡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區(qū)外環(huán)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胡某某死亡。
律師介入:
案發(fā)后,當事人肖某某立即聘請了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其代理人。律師介入后認為,肖某某只應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或同等以下責任。于是申請了對肖某某與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鑒定、對涉案車輛安全性能的鑒定、申請了對胡某某尸體進行檢驗、申請了交通事故鑒定,在綜合以上鑒定意見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案件結果:
2014年11月,經(jīng)肖某某(乙方)與死者胡某某家屬(甲方)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
1、甲方承諾其系該案件唯一賠償權利人;
2、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幣陸拾伍萬圓作為該案件賠償款;
3、甲方保證沒有其他任何權利人就該案件向乙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全額退回本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的賠償款;
4、甲乙雙方承諾自該協(xié)議書簽訂之日起就該案件無任何爭議,甲方亦不得就該案件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5、如乙方未按照本協(xié)議第二條的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該款項,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人民幣一百萬元的標準就該案件向甲方進行賠償,且乙方應按照該案件全部責任的標準承擔該案件中甲方的損失,胡某某不承擔該案件任何責任;
6、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甲方協(xié)助乙方辦理保險相關事宜,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支付甲方任何款項,且乙方就該案件已經(jīng)支付款項甲方應立即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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