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與歐某某于2002年自由戀愛,2012年2月24日在天津某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子女。2012年7月劉某出國工作學習至今,在此期間歐某某對劉某態(tài)度冷漠,不聞不問,導致雙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律師介入:
2014年8月14日劉某委托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代理此案。承辦律師經過溝通,詳細了解了雙方的婚姻狀況,積極準備材料,為委托人做好充分的庭審準備。
審理經過:
原告劉某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此案,依法由審判員使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律師針對此案發(fā)表代理意見:
劉某與歐某某于2012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子女。在2012年7月劉某出國學習工作期間,歐某某對劉某態(tài)度冷漠,不管不問,雙方感情不和已經達到無法和好的程度,懇請法院判處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案件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達成協(xié)議:
1、劉某與歐某某離婚;
2、雙方婚前財產和各自衣物工作所有;
3、婚后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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