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呂某某與趙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均有運輸用的貨車,與其他車主共同在同一車隊,該車隊由趙某某聯系業(yè)務。后趙某某聯系某商貿公司,由該車隊的車輛為該商貿公司運送混凝土。呂某某在每次運送混凝土后,由該商貿公司出具運輸小票,起初呂某某將運輸小票交予趙某某,由趙某某向該商貿公司換取對賬單,由趙某某向該商貿公司結算運費;后由呂某某憑運輸小票向該商貿公司換取對賬單,經趙某某同意并在該商貿公司簽字確認后,該商貿公司才向呂某某結算運費。2012年5月18日,趙某某向呂某某出具對賬單,至今仍欠呂某某運費人民幣317801元。呂某某多次找到趙某某及該商貿公司索要拖欠的運費,兩方相互推諉,遲遲不予支付,故成訟。
律師介入
2012年11月7日,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呂某某的委托,立即指派在處理合同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辦理此案。委托人在辦理委托時向承辦律師陳述了案件基本事實,提供了趙某某出具的對賬單、某商貿公司攪拌車運輸月報表等證據。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對各項證據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整理,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嚴密有效的辦案方案,最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審理經過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呂某某提出了以下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趙某某、某商貿公司向原告呂某某連帶支付尚欠的掛靠車運費人民幣317801元;
(2)、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在代理律師的幫助下,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
(1)、趙某某出具的對賬單一張,證明實際欠款數額;
(2)、某商貿公司攪拌車運輸月報表一份,以此證明原告呂某某運輸混凝土的數量;
(3)、視頻一段,證明某商貿公司承諾付款的日期;
(4)、掛靠車運費總結算單一份,證明原告呂某某的車號。
被告趙某某及某商貿公司未提交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趙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原告是給該商貿公司拉活,與趙某某無關;對證據(2)不認可,不知是誰出具的;對證據(3)真實性認可;對證據(4)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趙某某只代表其自己的車,不代表他人車輛。被告某商貿公司對原告證據(1)不認可;對證據(2)不認可,稱不是對賬使用的小票;對證據(3)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在視頻中沒有認可應有自己給付原告運費;對證據(4)認可。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1)、原、被告雙方給付運費的方式,是由雙方核對運費數額,核對完畢后由被告商貿公司將運費支付給趙某某,趙某某在支付給原告呂某某。原、被告雙方存在明確的運輸合同關系。
(2)、原告經過與被告趙某某對賬,出具對賬單顯示,被告至今欠原告呂某某運費317801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呂某某所有的車輛在運輸后,由被告趙某某向被告某商貿公司結算運費,雖然原告有時亦向被告某商貿公司結算運費,但必須經過被告趙某某同意并簽字確認,表明被告某商貿公司將運費結算給被告趙某某,被告趙某某再將運費給付給原告,故原告的運費應由被告趙某某承擔給付責任。被告趙某某向原告出具對賬單,確認尚欠運費317801元,故被告趙某某應給付原告運費317801元。
綜上,判決如下:
(1)、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呂某某運費317801元;
(2)、案件受理費用由趙某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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