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某與周某巨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發(fā)布時間:2019年3月12日  發(fā)布人:益清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24303
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5日,房某某與周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周某向房某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整,其中1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另外100萬元的還款期限為2014年8月30日,借款利息為國家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合同簽訂后,房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將人民幣200萬元整通過轉(zhuǎn)賬方式劃入周某指定的張某名下卡號為A的建行銀行賬戶。
房某某已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周某至今未能償還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及相應利息。
律師介入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于2014年5月4日接受房某某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指派在處理此類案件具有豐富經(jīng)驗的律師來辦理房某某的案件。承辦律師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幫助當事人搜集固定證據(jù),查閱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為開庭審理做足充分準備。
審理經(jīng)過
在起訴過程中,房某某針對周某位于天津市河東區(qū)某處的房屋申請財產(chǎn)保全,法院予以了許可。
訴訟過程中,原告房某某提出了以下請求:
(1)、依法判令周某向房某某清償本金人民幣1000000.00元;
(2)、依法判令周某按照約定償還房某某自2013年11月14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截止2014年5月4日的利息為105155.56元);
(3)、案件訴訟費用由周某承擔。
原告房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在其承擔律師的幫助整理下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借款合同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確定的借貸法律關(guān)系;
2、欠款借據(jù)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明原告已經(jīng)依約履行了合同約定付款義務;
3、原告的銀行流水單據(jù),證明原告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將錢款打入指定賬戶。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被告周某辯稱,原告房某某所述沒有異議,同意償還原告房某某借款,但需要一定的還款時間,爭取今年年底將欠款償還原告房某某。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原被告雙方事實清楚,法律關(guān)系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shù)玫椒ㄔ旱娜恐С帧?/span>
案件結(jié)果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200萬元,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原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匯款憑證、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款借據(jù)證明雙方借貸關(guān)系成立?,F(xiàn)借款合同中約定的100萬元的借款本金已屆滿,被告應履行還款的義務,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要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給付利息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1)、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周某返還原告房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
(2)、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被告周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給付原告房某某自2013年11月14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借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均由周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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