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趙某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間,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冒用或借用唐山市某藥材公司、天津某藥材公司分公司的藥品經營資質,采購藥品并銷售給多家藥店,銷售金額為950778.3元。其租住地內價值439468元的藥品被查獲,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律師介入
2013年6月20日張某之父慕名來到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為其子張某提供辯護,律師在進過調查(包括閱卷、會見犯罪嫌疑人)后,認為本案應作罪輕辯護。
審理經過
2013年8月5日,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趙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經營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辯護意見
1、我們對起訴書指控張某的非法經營罪不持異議;
2、張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跟偵查機關坦白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良好,肯請法官酌情從輕處罰;
3、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并沒有造成重大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違規(guī)冒用他人資質非法經營藥品批發(fā)業(yè)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適當采納。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二、被告人張某被查扣在案的價值人民幣439368元的藥品予以上繳國庫,
三、作案工具汽車一輛,電腦、打印機、復印機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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