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卡詐騙新形式 力辯定性,終無罪
發(fā)布時間:2022年9月27日  發(fā)布人:益清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30224
一、案情簡介
2015年,蔡某與包某結識,二人有買賣加油卡充值卡的業(yè)務往來。2020年4月,蔡某結識了同做買賣加油卡充值卡生意的程某,蔡程兩人頻繁開展多種類的油卡交易。后程某為賺取高額利潤,在明知“快銷卡”(非一手卡)存在高風險的情況下,依舊大量從蔡某處購入,并形成了先付款后發(fā)“卡密”(以文檔形式存儲的加油卡充值賬號和密碼組合)的交易模式。
2020年7月13日12時許,為幫助蔡某周轉資金,包某經蔡某指示,用微信小號添加程某為好友,并許諾回購價格高、回款快,向程某以“先收卡密后回款”的方式,用充值卡面值98.5%的價格,回購程某從蔡某處以充值卡面值97.5%的價格購買的卡密,期間因為資金無法及時供應找各種理由拖延給付時間。涉案兩天中,包某共計從程某處回購面值530萬元的卡密,支付卡密款416.6萬元,剩余36.5萬元最終由蔡某償還。此后,蔡程兩人依舊持續(xù)進行大量加油卡實體卡交易。
公訴機關指控蔡某、包某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量刑建議均為十二年。
二、辯護要旨
(一)包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觀上雖有虛構部分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但實施這一行為是為與程某進行交易,且程某并未陷入錯誤認識;
(三)客觀上未造成程某實際損失,不符合詐騙罪客觀要件。
三、辯護難點
(一)根據在案電子證據,按照時間節(jié)點形成比照表格,以得出程某未受損失的結論;
(二)用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論證包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案件結果
被告人蔡某、包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