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4月22日,天津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的雇員駕駛的某牌大客車與案外人寧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包括唐某在內的20人不同程度傷殘的特大交通事故,其中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雙臂截肢,產(chǎn)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高達200萬余元。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而已經(jīng)認定甲公司與案外人就本次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甲公司名下卻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經(jīng)唐某調查發(fā)現(xiàn),此次事故發(fā)生后不久,甲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即在其表面上與唐某的受害人積極協(xié)調賠償事宜期間,將其名下包括事故車輛在內的20余輛新購置不久的大客車(每輛車的購置價自90萬至100萬不等)全部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設立于2009年8月10日,其大股東及財務負責人王某某是甲公司的職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一直代表甲公司負責協(xié)調賠償?shù)南嚓P事宜。
律師介入:
律師認為,甲公司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后,面臨巨大債務的情形下惡意串通第三人,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逃避債務,導致其無任何財產(chǎn)可用于原告的損失,其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唐某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審理經(jīng)過: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代理唐某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被告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第三人轉讓車輛行為;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擔。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一、被告甲公司在2009年6月19日明知其對原告負有巨額債務,債務額總計為2577950.78元。
二、甲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第三人轉讓20輛大客車的行為明顯系雙方惡意串通轉移財產(chǎn),且實際上為無償轉讓。
1、第三人并非善意,其受讓20輛大客車時已經(jīng)明知甲公司對原告負有巨額債務;
2、甲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抵債協(xié)議完全是偽造的;
(1) 該協(xié)議的簽訂日期為2009年7月20日,而第三人設立日期是2009年8月10日;
(2) 被告人與第三人聲稱,轉讓的20輛大客車價格合理;
(3) 被告人與第三人轉讓大客車程序不合法;
(4) 第三人未曾支付過相應價款;
三、甲公司無償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導致其已無財產(chǎn)可供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有權要求撤銷其無償轉讓車輛的行為。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請求撤銷被告甲公司將自有20輛車轉讓給第三人商務公司的行為,事實成立,理由充分,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
1、撤銷被告家公司與第三人之間轉讓涉訴20輛車的轉讓行為;
2、案件受理費80元、財產(chǎn)保全費用5000元,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負擔。
掃一掃
免費在線法律咨詢
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