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趙某某與其夫霍某某于1982年4月17日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趙某某再婚前無子女,霍某某再婚前與前妻生育子女四人,即霍一、霍二、霍三、霍四。趙某某與霍某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霍某某于2002年12月22日死亡,趙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死亡,霍三于2013年12月4日死亡,霍四于2014年5月31日死亡。霍三生前育有二女霍小三、霍大三,霍四生前育有一子霍小四。
霍某某死亡時留有其名下位于天津市紅橋區(qū)某胡同平房兩間,其中1間號即訴爭某胡同13號房屋,建筑面積13平方米,2間號即某胡同11號房屋,建筑面積11平方米。霍某某死亡后,趙某某、霍一、霍二、霍三、霍四就霍某某的遺產(chǎn)繼承問題曾于2010年9月19日進行過訴訟,當時法院判決:二、位于某胡同13號的平房一間由趙某某繼承;五、趙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至其本人拆遷安置完畢這一期間給付霍一、霍二、霍三、霍四每人人民幣15000元。而至今為止,房屋拆遷仍未征收完畢,趙某某尚未履行上述給付義務。
2014年5月30日,無利害關系案外人律師張某、王某某作為見證人對被繼承人趙某某所立代書遺囑進行見證,證明訴爭天津市紅橋區(qū)某胡同13號平房由霍一繼承。
被繼承人趙某某死亡后,霍一、霍二、霍小三、霍大三、霍小四因訴爭房屋繼承問題發(fā)生爭議,以致成訟。
律師介入
霍一來到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與我所建立委托關系,我所立即指派在處理繼承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經(jīng)驗的律師代理此案。承辦律師在和當事人充分溝通了解案件情況之后,通過搜集固定證據(jù),細心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定合理有效辦案方案后,提起了訴訟。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霍一為平息家庭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請將上述位于天津市紅橋區(qū)某胡同13號平房一間判歸自己所有。因訴爭房屋正面臨拆遷,被繼承人趙某某60000元未到期的個人債務,趙某某需給付霍一、霍二、霍三、霍四四人每人15000元,趙某某去世前尚未給付。對此,原告霍一主張按照遺囑繼承訴爭房屋后,由霍一代替趙某某支付上述債務,具體給付期間聽從法院判決。
原告在庭審中出示了以下證據(jù):
(1)、被繼承人趙某某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證明被繼承人趙某某2014年6月13日因肺癌去世;
(2)、戶口登記頁、霍某某前妻的死亡登記頁,證明被繼承人趙某某的家庭關系情況;
(3)、霍某某、霍三、霍四的死亡證明,證明三人均先于被繼承人趙某某死亡;
(4)、2010年的民事判決書,證明霍某某名下訴爭房屋由被繼承人趙某某繼承所有;
(5)、委托見證合同書、委托書、律師見證書、代書遺囑、詢問筆錄、錄像以及見證律師出庭陳述的證人證言,證明被繼承人趙某某將訴爭房屋進行了代書遺囑,由原告霍一繼承,并由律師進行了見證。
被告霍大三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對見證遺囑不認可。為支持自己的答辯意見,被告霍大三向法庭出示、宣讀了如下證據(jù):
(1)、趙某某的戶口本復印件,證明趙某某不識字,不可能在委托見證合同和委托書中簽字;
(2)、霍大三的殘疾人證復印件和天津市城鎮(zhèn)勞動者就失業(yè)證復印件,證明繼承人霍大三缺乏勞動能力,缺乏生活來源,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繼承份額。
被告霍二、霍小四同意原告霍一的訴訟請求,未向法庭出示證據(jù);
被告霍小三不同意原告霍一的訴訟請求,對所立遺囑及律師見證不認可,但未向法庭出示證據(jù)。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1)、對于霍大三出示的證據(jù),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
(2)、對霍大三出示的證據(jù)(2),認為就失業(yè)證無法證明其目前的就失業(yè)狀況,對于殘疾證,認為只能證明其身體存在殘疾,無法證明其缺乏勞動能力;據(jù)了解,被告霍大三目前在本市西青區(qū)一家公司工作,具有勞動能力,且擁有穩(wěn)定收入。
(3)、對于代書遺囑的地點問題,原告霍一對于訴爭房屋名稱概念較為模糊,但立遺囑的地點對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不會產(chǎn)生任何影響。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的遺產(chǎn)繼承范圍系位于天津市紅橋區(qū)某胡同13號房屋,被繼承人趙某某對于上述房屋所立代書遺囑合法有效,確認上述房屋由原告霍一繼承所有。因2010年的民事判決被繼承人對霍一、霍二、霍三、霍四的給付義務尚未履行,現(xiàn)原告霍一代替趙某某按照上述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間向霍二、霍三、霍四給付,因霍三、霍四已經(jīng)死亡,由原告向霍大三、霍小三履行對霍三的給付義務,向霍小四履行對霍四的給付義務。
關于被告霍大三提出的其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抗辯意見,因其未提供充足證據(jù)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天津市紅橋區(qū)某胡同13號平房由原告霍一繼承;
二、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原告霍一給付被告霍二、霍小四每人15000元,給付被告霍大三、霍小三共計15000元。
在真實充分的證據(jù)和我所承辦律師合法有力的代理意見下,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委托人對承辦律師高效、認真的工作態(tài)度表示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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