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9月16日23時30分許,被告李某某(北京某服務公司職員)駕駛經檢制動性能不合格的京AE3951號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以每小時60公里的時速,沿東麗區(qū)先鋒東路由西向東在第二條機動車道行駛至一百中學東側無名路由南向西左轉先鋒東路,李某某車輛前部撞馬某某車輛左側,造成兩車損壞,馬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馬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律師介入:
2013年11月26日原告人于某某(馬某某配偶)、馬甲(馬某某父親)、蔣某某(馬某某母親)及馬某某四個子女與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建立委托代理關系,我所律師在經過詢問和調查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計算出合理的賠償數額,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審理經過:
2013年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提供證據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馬某某尸體檢驗報告、死亡證明、遺體火化證;
3.各項證明、居民戶口簿
4.被告北京某服務公司提供證據如下: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商業(yè)保險單
6.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收條
原告訴請:
1.死亡賠償金186852元;
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2540.7元;
3.喪葬費18454.2元;
4.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1.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車輛經鑒定制動性能不合格,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2.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保險,太平洋保險公司依法應 當承擔各項保險賠償金。保險賠付以外的損失,由原告于某某等七人與被告北京某服務公司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3.考慮到馬某某的死亡對原告造成精神損害等方面的因素,確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受害人馬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李某某駕駛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機動車輛,未注意交通安全,對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給原告馬甲等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北京某服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在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險范圍內直接賠償給馬甲等人。保險賠付以外的損失由原告馬甲等人與被告北京某服務公司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最終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1.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甲及于某某等七人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總計110000元;
2.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馬甲及于某某等七人20000元,被告北京某服務公司賠償限額外的7000元;
3.被告北京某服務公司賠償原告馬甲及于某某等人喪葬費、尸檢費、酒檢費、鑒定費總計22100元;
4.原告馬甲等人退還被告北京某服務公司已墊付的喪葬費、尸檢費、酒檢費、鑒定費總計2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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