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3月,某健康咨詢工作室聲稱要組織一個由印度知名瑜伽大師c老師親自授課的瑜伽培訓班,基于對印度知名瑜伽大師c老師的崇拜,李某遂以其小名李某某報名參加了上述培訓班,并一次性支付了培訓費20700元(包括c老師教授的艾揚格的培訓班三年的培訓費19200元和A老師5天工作坊費用1500元)。某健康咨詢工作室為此給開具了收據(jù),收據(jù)上明確注明“如學院不能正常上課全額退款”。
合同開始履行后,接受了某健康咨詢工作室方提供的“A老師五天工作坊”服務,服務價值1500元;但是,某健康咨詢工作室卻以合同約定的老師去世為由拒絕繼續(xù)提供剩余價值為19200元的“c老師三年艾揚格培訓”服務且沒有做出任何補救措施,多次要求返還,某健康咨詢工作室拒不返還。
律師介入
2014年6月,李某與天津市益清律師事務所建立委托代理關系,律師介入此案后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此案中存在著因使用非真實姓名而引發(fā)的主體資格不適格的風險[ 因為本案當事人在簽訂委托教育培訓合同時使用的不是真名,所以才會帶來訴訟問題,律師建議:在簽訂或簽收合同或票據(jù)時應使用真名,以便日后維權]。 本案律師認為首要任務是要證明原告的主體適格,并為此搜集證據(jù),以達到證明原告為培訓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目的從而要求被告返還培訓費用。
審理經過
2014年6月,我所律師代理當事人提起了訴訟,提供證據(jù):
1、中國移動公司業(yè)務受理單與手機發(fā)票各一張;
2、招商銀行持卡人賬單查詢單一份、刷卡小票一張;
3、收據(jù)一張。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培訓合同關系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培訓費用19200元;
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提供證據(jù):
1、照片6張;
2、證人證言2份
被告人辯稱:
1、原告主體不適格;
2、本案中“c老師三年艾揚格培訓”系原告認識錯誤,真正的培訓班正常開班。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1、通過提供1號證據(jù),證明手機機主是李某,是李某與被告訂立合同,原告具有主體資格;
2、通過提供2號證據(jù),證明原告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
3、通過提供3號證據(jù),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
4、對被告提供照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與本案無關,不知道拍照地點,也不知道照片表達內容;
5、對被告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認可,證人本人沒到庭,證人的收據(jù)都是復印件,即使其他人參加了艾揚格培訓,也不能證明被告沒有根本違約。
案件結果
法院采信了我方提供的1、2、3號證據(jù),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不予采信,證據(jù)2,因證人均未到庭且證人的收費票據(jù)系復印,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律師的訴訟請求。
后對方當事人不服上訴,我所律師繼續(xù)為當事人代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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