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某與強某于1997年5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9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張甲,由于各種原因,經常吵架,張某某遂于2000年8月只身前往美國工作,至今11年之久。再次期間,夫妻感情淡漠,矛盾激化,無和好可能。
律師介入:
2011年7月25日張某某委托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代理此案,承辦律師詳細詢問了張某某與強某的婚姻狀況、分居事實及子女的基本信息。我們的承辦律師根據(jù)張某某提供的房產信息地址,多次前往房管局調查房屋權屬,并在審理過程中,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為日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做好鋪墊,當張某某經駐美國的大使館備齊全部訴訟所需文件及公證書后,代理人隨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審理經過:
原告張某某提出以下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依法判令婚生子張甲歸原告張某某撫養(yǎng),并由被告給付撫養(yǎng)費每月1000元;依法分割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約人民幣92.5萬元;被告支付給原告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11年8月10日,法院審理了此案,強某同意離婚,堅持享有對孩子的撫養(yǎng)權,承認房屋與汽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強某認為張某某對財產要求過多,僅同意給付60萬元,法院建議雙方考慮調解方案。
庭審中律師針對此案發(fā)表代理意見: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接受張某某的委托,在開庭前,詳細地聽取了委托人的陳述,查閱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張某某與強某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任何和好可能,依法應當支持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1、1997年雙方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張甲,雙方因感情不和爭吵常有發(fā)生,隨著爭吵升級,張某某前往美國,至今已有11年之久,雙方均未對夫妻感情進行任何補救,無任何和好可能;
2、強某自兒子張甲出生,不再工作,無經濟來源,而張某某在美國工作11年,可以為張甲提供接受美國教育的機會,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生活,法庭應當考慮將婚生子張甲的撫養(yǎng)權判歸張某某;
3、雙方婚后共同購置了一套房產、本田汽車及家中家電、家具等,依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案件結果:
本案在審理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內容如下:
1、張某某與強某自愿離婚;
2、婚生子張甲隨張某某生活,強某自2011年8月至子女獨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1000元;
3、離婚后,位于天津某處的房屋歸強某所有,對于該房屋予以查封或對該房屋的700000元售房款予以凍結;
4、強某于2011年9月15日前,給付給張某某700000元住房補償費;
5、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張某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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