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趙錚與前夫生前生育三個子女,即長女周濤、次女周華、長子周偉,周華于2009年去世,生前有一女吳陽。韓彥與前妻生育兩個女兒,即長女韓華、次女韓英。趙錚、韓彥于1978年再婚,趙錚、韓彥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趙錚、韓彥再婚時,周偉16歲、韓英15歲。周偉隨被繼承人趙錚、韓彥共同生活,韓英未隨趙錚、韓彥共同生活。韓彥于2009年11月去世,趙錚于2012年12月去世。趙錚、韓彥于婚后承租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區(qū)某處公產(chǎn)房屋一套(本案的涉訴房屋),承租人為趙錚。
趙錚于2011年將涉訴房屋置換,得款740000元。2011年8月趙錚繼承其父母遺產(chǎn)人民幣410000元。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趙錚分四次將自己名下的存款430000元交于被告周濤。趙錚生前單位留存其撫恤金85596,喪葬費7040元。趙錚去世后,周濤于2012年12月在殯儀館花費喪葬費用657元。韓彥生前單位留存其住房補貼11721.6元。周濤一直在母親身邊照顧,周偉自2000年7月出國以后沒有回家探望過老人。2010年5月趙錚曾經(jīng)自書遺囑一份,內(nèi)容為其遺產(chǎn)只能由周濤、周偉繼承,各自份額為50%。2012年4月被繼承人趙錚再次自書遺囑,將個人存款用于料理身后事宜,剩余70%歸周濤所有,30%歸周偉所有。
2013年周偉、韓英、韓華、吳陽起訴周濤要求繼承遺產(chǎn)。
律師介入:
2013年1月周濤來到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委托我所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案律師認為,當事人周濤之母親趙錚所立遺囑真實有效,周濤應該獲得其在遺囑中應得之份額。
審理過程:
本案于2013年2月開庭審理,原告周偉提交了:
1、天津市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一份;
2、2010年5月趙錚自書遺囑一份;
3、2012年3月收條復印件兩份;
4、北京銀行業(yè)務回單4張、北京銀行儲蓄利息清單3張、北京銀行郁金香賬戶申請書1張、北京銀行定期一本通業(yè)務申請表1張、北京銀行業(yè)務收費憑證1張、交通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一份、款項說明一份,證明被告認可的被繼承人趙錚的存款應為北京市某區(qū)房屋的拆遷款;
5、趙錚交通銀行存折兩張,證明拆遷款已打入到趙錚名下,取款人為周濤;
6、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韓彥先于被繼承人趙錚去世,以及在2011年1月趙錚已向其子女韓華、韓英支付騰房款共計30萬元;
7、韓彥個人檔案復印件一份;
8、趙錚戶口本復印件一份;
9、關于趙家補留自留房貨幣補貼問題的答復復印件一份、公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趙錚在北京所得拆遷款情況;
10、繼承住房補貼金額證明復印件一份;
11、趙錚所在單位撫恤金審核表一份;
12、證人證言,證明天津市河西區(qū)某處房屋的賣房款和北京市拆遷補償款都在被告周濤處的事實;
13、天津市某處房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出具的住房補償費評定表1頁;
14、筆記鑒定收費票據(jù)一張;
15、天津市某處房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出具的置換房產(chǎn)銀行賬戶流水明細打印件4頁,證明賣房款由被告周濤領取。
原告周偉訴訟請求:
1、對被繼承人趙錚遺留的存款人民幣430000元進行繼承;
2、對被繼承人趙錚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區(qū)某處房屋的740000元賣房款進行繼承;
3、對被繼承人趙錚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約8萬元進行繼承;
4、對被繼承人韓彥的住房補貼11721.60進行繼承;
5、本案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吳陽、韓華、韓英要求繼承應有份額。
被告提交了:
1、2012年4月被繼承人趙錚自書遺囑一份;
2、趙錚生前醫(yī)療費用清單,證明周濤調(diào)服趙錚醫(yī)療費9993.5元,應從遺產(chǎn)中扣除;
3、2013年清明節(jié)周濤在趙錚的山東老家辦理趙錚與前夫周某合葬現(xiàn)場照片5張,證明周濤盡了贍養(yǎng)義務,并支付了主要的喪葬費;
4、2011年3月被繼承人趙錚親筆書寫的賣房款分配證明材料;
5、喪葬費票據(jù)共計27260.6元。
被告辯稱:
1、依據(jù)2012年4月趙錚的自書遺囑內(nèi)容,趙錚將存款的分配做出了變更,明確存款的70%由周濤繼承,30%由周偉繼承;
2、關于天津市河西區(qū)某處房屋的房款74萬元的問題,被繼承人趙錚生前已經(jīng)處理了一部分,剩余的錢款應當在趙錚遺留的存款中;
3、關于趙錚生前單位給付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
4、關于韓彥生前單位發(fā)放的住房補貼,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庭審中律師發(fā)表代理意見:
一、被繼承人趙錚的遺產(chǎn)為404748.9元。被繼承人趙錚43萬元存款,除了用于其看病就醫(yī)及搶救費用(9993.5元)及辦理被繼承人趙錚與丈夫周某合葬費用(15257.6元)外,剩余404748.9元。關于趙錚七十余萬賣房款,趙錚已經(jīng)在生前做了分配,其中三十幾萬償還了因處理其于韓英、韓華房產(chǎn)糾紛一案借來的三十萬執(zhí)行和解款。另外,趙錚曾于2011年3月親筆寫下文字說明,將剩余一間房的賣房款給周濤,之后趙錚并未將剩余錢給周濤,趙錚的賣房款有無剩余及多少周濤并不清楚。
二、由于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應該按照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被繼承人趙錚與2012年4月自書了一份遺囑,對其遺產(chǎn)做了非常明確的分配,而且該遺囑已經(jīng)被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出系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独^承法》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三、周濤已經(jīng)很好地盡到了其作為兒女的全部義務被繼承人趙錚育有三個子女,長女周濤、長子周偉、次女已去世。長子周濤自2000年出國以后從未回國探望被繼承人,在趙錚病危時候也未回來。十幾年來都是周濤一個人在被繼承人身邊伺候。
案件結果:
經(jīng)過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繼承人趙錚與韓彥為夫妻關系,被繼承人趙錚與周偉、周濤及周華為母子、母女關系,其中周華先于被繼承人趙錚死亡,應當由周華的女兒吳陽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韓彥與原告周偉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繼子關系,與原告韓華、韓英為父女關系,原告周偉、韓華、韓英均是被繼承人韓彥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故被繼承人趙錚的遺產(chǎn)應當按照遺囑繼承。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周偉與被告周濤在被繼承人趙錚的自書遺囑范圍內(nèi)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案件受理費用由雙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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